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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某、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一审判决
2018-05-04    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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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近日,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一审判决。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侯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刘某某经营的火锅店,回收顾客吃剩的火锅油汤并进行简单加工、粗炼后运至刘某某租赁的地下库房,在此生产、加工成“红油”,再在火锅店制成辣味、鸳鸯、三味锅的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2017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地下库房现场查获刘某某、侯某某用顾客吃剩的火锅油汤生产、加工好的“红油”,并查获辣椒、牛油等原料及工具等物。
        “地沟油”是含有过氧化值、酸价、水分严重超标的非食用油。一旦食用,可以破坏人的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所以“地沟油”是一种有毒、有害、严禁用于食用油领域的非食品原料,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或者将“地沟油”生产、加工成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涉“地沟油”犯罪案件,不受鉴定意见限制,可以不需要鉴定,直接认定有毒、有害性和伪劣性,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量刑情节,考虑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等,法院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犯罪情况在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的内容体现在判决中,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对于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有针对性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一定的约束,必须遵守。此案是兴庆区法院首例在判决中宣告禁止令的案件。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食品安全方面的恶性、突发事件屡屡发生,该案的判决对涉“地沟油”犯罪有极大的警示作用,既严厉打击了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又增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净化食品生产经营环境,确保食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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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